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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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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劳社医保发[2001]129号、京人社医发[2010]192号、京人社医保发[2017]179号、京医保发[2019]28号及京医保发〔2020〕25号文件精神,“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多发性硬化、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及特发性肺纤维化抗纤维化治疗”十一种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如下:

一、经治医师应及时告知符合特殊疾病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特殊疾病相关报销待遇,并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审批表》,由参保人到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

二、医保办咨询接待岗工作人员负责为参保人办理审批手续,告知其报销政策及注意事项,并将备案相关材料存档,以备核查。

三、特殊疾病患者需建立门诊病历,患者就医时医师需在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中详细记录有关检查、治疗、用药等情况。

四、特殊疾病患者在门诊治疗须到门诊特殊疾病专用收费窗口交费,凡属“特殊疾病药品、诊疗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不能纳入特殊疾病结算范围,需按基本医疗保险进行结算。

五、享受特殊疾病患者住院治疗时,住院处负责审核社保卡信息、进行登记,并按特殊疾病相关政策进行结算。

六、因设备或是诊疗水平限制等原因需转往其他医院门诊治疗的患者,可在我院办理特殊疾病注销手续后,到其他医院重新进行备案申请。